业务
一、管辖与立案
民事诉讼流程与时限
起诉
七日内受理七日内不予受理
庭前准备
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
开庭
简易程序普通
诉讼终结诉讼中止判决裁定
程序终结上诉
调解依法改判维持原判、裁定发回重审撤回起诉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
再审
三个月内审查裁定
程序作序再审
生效裁判由二审程序作出,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一)中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内的,争议标的金额在 1亿元
以上不满 50 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外的,争议标的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
不满 50 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其中涉在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破产、清算、解散案件、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受上述限制,均由本院一审;
3.争议标的金额在 5000万元以上不满 50亿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杭州地区的争议标的金额不满 50亿元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其中属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下城区、余杭区、萧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 2000万元以上的);
5.本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范围:
(1)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满 50亿元,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
(2)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500万元以上不满 50亿元,发生在嘉
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80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亿元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
(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辖区内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4)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5)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6)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6.杭州市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及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法[2014]4 号复函批准指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四)本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五)本须知所指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指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
16 号),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二、上述涉网一审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如下:
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2.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3.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人应为金融机构)。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网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包括 P2P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4.网络著作权权属纠纷,是指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因著作权归属产生的纠纷。网络邻接权权属纠纷,是指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因邻接权归属产生的纠纷。
5.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而产生的纠纷。网络邻接权侵权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是指对域名的归属发生的纠纷。
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般是指因他人擅自使用权利人已经注册的网络域名而发
生的争议。网络域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网络域名的注册、转让和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包括: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与域名注册申请者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而发生的纠纷。(2) 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网络域名转让给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域名持有者将其注册的网络域名许可给他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7.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纠纷,是指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多以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 权等人格权为表现形式)。
8.网络产品责任纠纷,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 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 的产品责任纠纷。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协议管辖、侵权行为地管辖。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互联网所购产品的人,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销售者责任纠纷:实施使互联网所购产品流通的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9.网络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0.网络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是指因行政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互联网安全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一、地域管辖: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以浙江省境内所有铁路经过的地、市所辖的行政区域为限,目前除舟山地区外,已基本覆盖浙江省全境。
二、级别管辖: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2)177 号《关于试行浙江省
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为 5000 万元及以下包括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三、专门管辖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 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
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应当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专门管辖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2.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3.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二)民事案件: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5.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
6.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8.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10.因铁路建设及其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1.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的争议纠纷。
四、指定管辖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4号《关于批准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规定,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自 2014
年 3 月 16 日起受理:
1.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
2.杭州市高架道路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余杭区、萧山区以及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4.当事人协议选择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需依法审查确定);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五、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中法【2015】133号《关于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意见》规定,我院集中管辖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六、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6】77号《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自 2016年 7月 1日起,我院作为一审法院, 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杭州市上城区、江干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内诉讼标的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保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材料须知一、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规定预缴申请费用。《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申请费缴纳标准,请到杭州中院立案大厅 5号窗口咨询或登录杭州中院官方网站诉讼指南诉讼费用标准及常用诉讼文本格式栏查询下载。
二、财产保全费用缴纳及票据领取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通过下列方式缴纳费用:
1.申请人前往杭州中院立案大厅 1号窗口缴纳现金的,可当场开具缴费票据。
2.申请人通过银行柜面交纳现金、网银、ATM、支付宝等方式将费用转入杭州中院银行账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 工商银行湖滨支行),一个工作日后在工作时间内凭转账凭证可到杭州中院立案大厅1 号窗口开具票据。
3.申请人开具转账支票给法院,三个工作日后在工作时间内凭转账凭证到杭州
三、财产保全担保材料要求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法
〔2014〕117号}规定: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金钱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物的担保、财产性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案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须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相当的现金担保, 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 30%的现金担保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选择信用担保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2)上年度经营盈利;(3)依法纳税;(4)注册资本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 3倍以上,且净
资产价值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 2倍以上;(5)保证人与申请人一般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书;(2)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4) 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和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且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3)近三年连续盈利;(4)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5)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单个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30%。
2.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书;(2) 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4)近三年的纳税凭证和最
近三个月的保证金专户银行对账单;(5)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的书面保证;(6)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该险种的报备材料; (2)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3)上年度经营盈利;(4)依法纳税;(5)注册资本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 3倍以上,
且净资产价值高于申请保全标的额 2 倍以上;(6)保证人与申请人一般不得存在关联关系;(7)已经向本院先行报备,报备审核合格。
2.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保监会批复的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报备材料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纳税凭证;(5)保险公司关于开展该保险险种的通知文件;(6)近三个月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7)保函。
报备审核合格后,在报备材料内容无重大变化的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同意,保险公司在报备年度内,可仅提供保函及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备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公司应确定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变更或补充材料。
3.保函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2)被申请人;(3)担保保全标的额;
(4)保险责任: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 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5)担保期限: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解除全部财产保全措施之日止;(6)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函中特别承诺,该保函不可
撤销;(7)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函中一并承诺,本报备年度内,报备材料未发生重大明显变化,且未有影响其保险担保资质的情形。
——选择金钱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金钱担保的,一般按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 20% 交纳保证金。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风险,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交纳最低不少于保全标的额 10%,最高不超过保全标的额 100%的保证金。
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存款账户,并由人民法院冻结相应金额。
——选择物的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动产担保
1.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对作为担保物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2)该不动产为住宅房屋的,必须是可供执行的房产;(3)该不动产未设定抵押, 或虽设定了抵押,但扣除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后的价值足够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2.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由个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书;
(2)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为担保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原件;(4)能够证明担保物现值的证明文件,如价值评估报告等;(5)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动产担保
1.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动产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或第三人对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享有合法所有权;(2)该动产为依法可流通的物;(3)
该动产为不易损、不易耗、不易变质、易保管的物;(4)该动产未设定担保,或虽设定了担保,但扣除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后的价值足够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2.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由个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书;
(2)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为担保物的动产的所有权凭证,或取得该动产支付对价的凭证原件;(4)作为担保物的动产的清单及关于其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的说明;(5)能够证明担保物现值的证明文件,如价值评估报告等。
——选择财产性权利担保,应符合下列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可以交易变现的财产性权利作为担保的,担保人除提交担保书外,还应当提交权利凭证原件及其现值的证明文件。
财产保全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担保的,担保物的现值应不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 50%。
三、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有权属证书的,应当对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对动产应当指定专人或单位保管。
关于在执行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 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党委政法委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加强源头治理,推进协同治理,统筹协调各单位、机构支持人民法院工作,形成尊重法律、配合法院执行、支持律师调查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二条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的,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满足执行标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签发调查令,由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等证据:
(一)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仍不足以覆盖执行标的的;
(二)被执行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
(三)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无法处置变现,又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但又不能提供具体证据的,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具体指向的;
(五)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签发调查令的情形。
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符合上述情形未签发律师调查令调查的,一律不予批准结案。
申请执行人未委托代理律师的,特别是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应切实履行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职责。
第四条 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至结案前,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申请,也可依职权签发调查令,调查有关证据及财产信息。
第六条 律师调查令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根据本意见提出后,报请执行局局长签发。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后按期履行的;
(三)案件查控的财产足以覆盖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有效担保
的;
(四)证据及财产信息不为接受调查人所占有、保管、控制或知晓的;
(五)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及财产信息的情形。第八条 调查范围包括:
(一)执行查控后尚未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银
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等财产信息;
(二)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及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 者毁损财产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
(三)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行踪信息;
(四)其它与案件事实相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 第九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调查令的编号;
(二)接受调查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持令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以及提供证据及财产信息的相关要求;
(五)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六)拒绝或妨碍持令调查的法律后果;
(七)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签发日期和院印。
调查令一式两联,一联留法院存档,一联由持令人交协助调查人。
调查令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调查的,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签发调查令。
第十条 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签发概括性的调查令,调查内容必须载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证据等内容。调查范围与执行案件标的相符。
第十一条 持令律师亲自保管、使用调查令;持令调查时,由 2人以上共同进行, 除代理律师外,可由另一名执业律师或律师助理参与调查。
律师调查时,主动出示调查令、执业证、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原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复印件提供接受调查人留档。
律师持令取证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将反映调查结果的全部书面调查材料、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及财产信息,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和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
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财产信息,仅限于本案执行目的,代理律师应当保密。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人对调查令核对无误后,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
供有关证据及财产信息并填写回执。当场提供证据及财产信息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及财产信息提供,或拒绝提供的,应当在调查
令回执上说明原因。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律师持令调查是法院授权行为,协助单位在调查令范围内的协助调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利用“移动微法院”为律师提供便利,可在“移动微法院” 接受律师调查申请、催交并接收律师调查反馈、反馈信息核实结果等。
第十五条 律师调查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持伪造、变造调查令收集证据及财产信息,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
(二)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或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
(三)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或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用于执行悬赏等进行非法获利;
(四)律师持令后不进行调查,或不将调查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五)其他滥用调查令的行为。
律师调查中获取的有关被执行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可能引起申请执行人过激反应的信息,不宜对申请执行人披露。
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建议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视情节对其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律师事务所把关不严导致律师滥用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六条 司法局、律师协会对律师持令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
第十七条 本意见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执行案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五、再审
申请再审(申诉)须提交的材料1、再审申请书;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调解
杭州法院律师调解工作联络表
法院名称 | 负责人 | 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余文玲 | 危薇87393192 |
上城区人民法院 | 程煜峰 | 吴黛丽 86604897 |
下城区人民法院 | 张炜 | 陈敏88166744 |
江干区人民法院 | 吴晓蓉 | 胡梦蝶 86577915 |
拱墅区人民法院 | 陆玮 | 孙婷88278373 |
西湖区人民法院 | 胡振杭 | 施仁杰 88497807 |
滨江区人民法院 | 张毅 | 陈奕洁 86537907 |
萧山区人民法院 | 赵喆 | 王丹丹 83518803 |
余杭区人民法院 | 金美良 | 沈婷86233100 |
富阳区人民法院 | 徐文斌 | 孙娇58835180 |
临安区人民法院 | 陈艳菊 | 陈张芸 61076036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林星 | 吴雯琴 15958018520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鲁拥民 | 王红良 64886772 赵谊芳 64883165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赖剑韵 | 李婷64796082 |
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李亚军 | 黄妃89898268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万炜 | 向宇85000640 |
杭州法院律师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联络表
法院名称 | 部门负责人 | 律师调解 工作联络人 | 司法确认 工作联络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余文玲87393185 | 危薇87393192 | |
上城区人民法院 | 程煜峰88497032 | 吴黛丽86604897 | 程煜峰88497032 |
下城区人民法院 | 施丹薇88166775 | 张丹88166744 | 张丹鹰88166808 |
江干区人民法院 | 张宏86577883 | 符小丽86577915 | 王麟86577812 |
拱墅区人民法院 | 陆玮88259792 | 孙婷88278373 | 戴珍88278332 |
西湖区人民法院 | 胡振杭88497800 | 施仁杰88497807 | 胡振杭88497800 |
滨江区人民法院 | 张毅86537950 | 何艺鑫87700989 | 潘文86537973 |
萧山区人民法院 | 虞玲艳82665197 | 王丹丹83518803 | 王丹丹83518803 |
余杭区人民法院 | 金美良89171013 | 沈婷86233100 | 金美良89171013 |
富阳区人民法院 | 徐文斌58835180 | 孙娇58835180 | 孙娇58835180 |
临安区人民法院 | 陈艳菊61087598 | 陈张芸61076036 | 陈艳菊61087598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林星58592936 | 叶莉莉58598692 | 钟早根64219267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黄琳64885528 | 赵谊芳64883165 | 赵谊芳64883165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赖剑韵64796518 | 苏珊64796521 | 周煜64796044 |
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李亚军89898278 | 黄妃89898268 | 李亚军89898278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沙丽85000613 | 郭彤85000630 | 葛颖盈85000600 |